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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防工业职工大学毕业生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1970-01-01 08:01:00  点击量:7110   信息来源:招生办

                       广东省国防工业职工大学

                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精神,为了进一步调动全校师生积极参与毕业生的推荐就业工作,拓宽我校毕业生的就业渠道,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努力落实好省级政府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指导办公室对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办法

(一)   推荐对象:

我校的应届毕业生。

(二)   推荐办法:

1.  就业指导办公室的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招聘信息要通过校园网、学校宣传栏和辅导员老师及时告知毕业生;

2.  毕业生可参考招聘信息上的内容或咨询就业指导办公室的老师来选择是否参加应聘;

3.  毕业生报名应聘并通过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应聘成功(指的是学生在应聘过程中被用人单位聘用,并且答应了用人单位愿意到该单位工作)后,如无正当理由,应当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上班,以维护我校毕业生的声誉及确保招聘单位的利益。在试用期间,毕业生应该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欲离职,应按用人单位的要求办好离职手续,并于离职申请递交用人单位前通报予学校的就业指导办公室;

4.  为确保每个毕业生的利益,就业指导办公室有权对曾经有过推荐应聘成功的毕业生在再次报名参加应聘时作出适当的处理。

二.             毕业生的就业惩罚办法:

(一)   奖罚对象:

毕业生。

(二)   奖罚办法:

1. 学校毕业生就业率上报省教育厅前成功就业的奖励

(1)      对教职工(推荐人)成功推荐就业的奖励:

1)  在学校上报毕业生初次就业率(通常在每年的6月中旬)前向用人单位成功推荐学校毕业生就业的,按毕业生就业数给予推荐人100元/生的奖励;

2)  在学校上报毕业生二次就业率(通常在每年的12月中旬)前向用人单位成功推荐学校毕业生就业的,按毕业生就业数给予推荐人80元/人的奖励;

(2)      对毕业生自谋出路的奖励:

1)  在学校上报毕业生初次就业率(通常在每年的6月中旬)前通过毕业生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成功就业的,学校给予毕业生本人100元的奖励;

2)  在学校上报毕业生二次就业率(通常在每年的12月中旬)前通过毕业生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成功就业的,学校给予毕业生本人80元的奖励;

3)   毕业生考取公务员或通过专插本考试考上本科院校继续深造的,在向学校招生就业办上交有效证明后,学校一次性给予100元/人的奖励(不另发就业奖)。

 

三.             补充说明:

(一)   教职工(推荐人)推荐毕业生就业的,须在毕业生面试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及教职工(推荐人)的合理要求统一安排面试,学生面试成功后方算推荐就业。

(二)     毕业生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由学校保存)或毕业生在用人单位上班十天后,由用人单位按学校设置的格式出具就业证明(学校招生就业办统一提供),上交到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后方算自谋出路。

(三)   学校对毕业生被成功推荐就业或毕业生本人自谋出路的统计只算一次,不重复统计。

(四)   本方法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校字2004〕050号文件同时作废。

                    二00五年十二月十日

 

联系电话: 020-86332103招生办, 020-86332105教务处, 020-86336713学生处, 020-86331386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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